
男子做腰椎手术后双下肢截瘫起诉索赔234万元,医院被判赔偿98万元

2022年7月,家住云南姚安县的居民王某因反复腰痛伴双下肢麻木,至某乙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等。随后,他在该医院接受腰椎手术,术后神经压迫症状未得到明显缓解,最终导致双下肢截瘫。虽经多次后续手术,病情仍无显著改善。为此,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234万余元。
6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6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因此次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为136万余元,酌定由某乙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8万余元。某乙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做腰椎手术后双下肢截瘫起诉索赔234万元(资料图片与内文无关,图据图虫创意)
起诉:
男子做腰椎手术后致截瘫
起诉医院索赔234万余元
王某出生于1964年,家住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2022年7月21日,王某因“反复腰痛伴双下肢麻木、冷痛20年,再发加重1月”到某乙医院骨伤科就诊,初步诊断为“L3/4、L4/5椎间盘突出症,神经根型颈椎病,窦性心动过缓,心脏扩大查因。”7月25日,经完善相关检查、术前讨论及告知后,某乙医院为王某行“经腰椎后路L3/4、L4/5椎间植骨融合术”,术后其神经压迫体征未明显减轻。8月7日,王某办理出院。
同年8月12日,王某因“术后18天、切口疼痛5天”再次至某乙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术后切口感染。9月5日,王某在该医院进行“L3/4、L4/5椎间融合术后清创翻修术”,术后王某双下肢麻木、无力未减。9月14日,王某因术后双下肢肌力不明原因进行性减弱,为进一步明确脊髓病变原因,某乙医院建议其转上级医院治疗。
9月14日,王某转入某甲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截瘫、胸椎管内肿物占位、脊髓损伤、手术后伤口愈合不良、腰椎术后”。其间经完善相关检查及治疗,并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王某于9月28日出院,其出院医嘱为“院外建议继续康复理疗……”当日,王某进入某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于10月10日出院。之后,王某又在某甲医院进行了多次手术,但双下肢肌力仍未见明显改善。此后,王某先后到多家医院康复治疗。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甲医院及某乙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75%为2293256.79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2343256.79元。
鉴定:
一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患者构成三级伤残需护理
诉前经王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云南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某甲医院及某乙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以及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
2023年12月21日,云南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对某乙医院过错分析鉴定意见为:“本案损害后果为被鉴定人王某在诊疗过程中病程延长,病情进行性加重,经受多次手术创伤,双下肢截瘫无明显改善,2022年11月23日出院后持续到多家医院康复治疗,诊断有‘截瘫、脊髓损伤、静脉血栓形成、神经源性膀胱、胸椎术后、腰椎术后、神经源性直肠、双肺多发慢性肺炎’。目前经检查仍遗留大小便功能障碍,双下肢截瘫,日常生活全靠他人护理,被鉴定人王某病情加重。某乙医院为被鉴定人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存在过错的行为对其病情的诊治存在延误,且增加了被鉴定人王某病程及手术并发症的风险,对病情的愈后存在一定影响,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56%~75%。”
鉴定意见书就某甲医院的鉴定意见为“某甲医院为被鉴定人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未发现有过错行为;某甲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另外,被鉴定人王某目前伤残级别达到三(叁)级,达到护理依赖,需部分护理依赖。
庭审中,王某陈述,其受伤及定残前从事建筑行业,无具体工作单位,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妻子护理。妻子亦从事建筑行业,非建筑业在岗职工。庭审中,王某明确本案已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甲医院在本案中无过错,故诉讼请求中赔偿主体为某乙医院,且在既不撤回对某甲医院起诉的情况下,也不追究其责任。
判决:
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
共计赔偿9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某乙医院的医疗条件、医疗水平、手术风险,以及王某自身疾病基础、损害后果,综合鉴定意见给出的主要原因力(主要责任)范围,对于王某所主张的因本次医疗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由某乙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甲医院就本案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王某未向其提出诉讼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因此次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为136万余元。同时,结合某乙医院70%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确认某乙医院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此外,对于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某乙医院就其诊疗过失致王某“双下肢截瘫”的严重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某乙医院的侵权行为、过错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支持3万元。
综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乙医院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总计95万余元,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5年5月29日,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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