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公募基金业绩基准新规落地,业绩不达标基金经理薪酬应大幅下降

访客 2026-01-23 19:27:41 74470 抢沙发
公募基金业绩基准新规实施,规定对于业绩明显低于比较基准的基金经理,其薪酬应明显下降,这一新规定旨在加强基金行业的激励机制,确保基金经理更好地为投资者创造价值,对于那些未能达到业绩基准的基金经理,除了薪酬调整,还可能面临其他形式的问责,这一新政策有望引导基金经理更加注重长期稳健的投资表现,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

新规旨在从根本上治理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存在的“基金盲盒”现象。新规将业绩比较基准从形式化参照工具升级为刚性约束,明确要求基金投资策略必须与基准保持高度匹配,并规定基金经理薪酬将与基金实际业绩相对于基准的表现直接挂钩,改变以往过度关注短期市场排名的激励机制。

此次改革直指行业核心顽疾——投资风格随意偏离、基准约束虚化、考核过度“唯排名论”。根据新规,基金管理人须承担更严格的内部控制责任,托管人则被赋予监督基准合规的“哨兵”职责,各销售平台也需同步向投资者展示基金业绩与基准的比较情况。新规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不少于一年的过渡安排。

这意味着,追逐市场热点、跨界随意投资等脱离既定策略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约束。投资者将能更直观地判断基金是否真正“跑赢目标”,从而提升投资行为的理性与透明度。此次监管变革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正从“拼规模、拼排名”转向“重契约、守策略”的新阶段,有望显著提升行业专业信誉与长期公信力。

华尔街见闻提炼要点如下:

  1.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与产品定位和风格的匹配要求
    业绩比较基准应真实、充分地反映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确保与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风险收益特征严格匹配。
  2. 强化基金经理任命与基准稳定性约束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及业绩比较基准,选聘具备相应管理经验的基金经理。基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禁仅因基金经理变动、短期市场波动、业绩考核或排名压力等原因进行调整。
  3. 建立覆盖全流程的基准管控机制
    基金管理人须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披露、持续监测、偏差纠正与问责追责的全流程内部控制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切实发挥投资约束与评价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4. 提升基准决策层级并明确主体责任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决策权限应提升至公司管理层,由管理层对基准选取的合理性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基准设定符合产品本质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5. 完善内部监督与约束机制
    应设立独立部门负责持续监测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专业判断,从而形成对投资行为的有效监督与约束。
  6. 构建以投资者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与薪酬体系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实际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真实反映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并完善与基金长期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
  7. 强化薪酬与基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评估主动权益类基金业绩时,须强化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分析。若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显著低于其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予以显著调降。
  8. 推动基金评价机制回归基准导向
    规范基金评价与评奖机制,扭转全市场单一排名导向。要求评价机构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估基金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科学、客观地衡量其投资业绩、风险控制与风格稳定性。
  9. 要求分类排序体现基准差异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及评价机构在对权益类基金进行业绩排序或排名时,必须结合其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确保同类比较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严格匹配投资策略,防范“风格漂移”行为

新规明确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必须与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风险收益特征严格匹配。例如,以新能源为主题的投资基金,不得随意使用沪深300等宽基指数作为业绩基准。基准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轻易调整,严禁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波动或业绩排名压力等原因擅自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设定的衡量标准,其功能应体现在“锚定风格、约束行为”上,同时清晰反映基金是否实现了预期收益目标。然而在实践中,部分主题基金名义上对标宽基指数,实际投资却偏离主题、追逐市场热点;部分机构考核过度侧重全市场排名,导致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陷入业绩博弈。由此产生的“基金盲盒”、“风格漂移”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持有体验与收益获得感。

新规将基准的设定与监督权限提升至公司治理层面,要求建立健全涵盖基准设定、披露、跟踪监测及偏离管控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并指定独立部门负责监控基金投资与基准的匹配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需对出现的偏离进行审慎评估并处理。这意味着,基金经理若再想脱离既定策略“追逐热点”,将面临严格的内部约束与问责。

考核机制改变:绩效薪酬与基准表现挂钩

新规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以基金实际投资收益为核心的长效考核机制,真实反映产品业绩与投资者盈亏情况。针对主动管理型权益类基金,考核重点应围绕其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展开。若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持续低于基准,则相关基金经理的薪酬激励应相应予以调降。

在评估主动权益类基金业绩时,基金管理人须将其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系统比较,深入分析超额收益的来源与质量,科学评价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同时,应合理剔除因指数编制规则变更、发生巨额赎回等非投资因素对业绩比较结果造成的正向或负向干扰。

此外,新规规定所有涉及权益类基金的评价与排名活动,均须在充分考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此举旨在打破行业长期存在的“唯短期排名论”,引导基金经理聚焦于长期价值投资,回归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回报的本源。

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建立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旨在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和设定权益类资产的基准要素,统一基准管理标准。下一步,协会将进一步细化并修订基金管理人的薪酬考核指引,推动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广大投资者利益更深层次的绑定机制。

托管人升级为“盯梢哨兵”

为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新规进一步强化了各参与方的监督职责。基金托管人需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审核、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职责,形成有效的外部制衡。

证监会特别强调,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标的风格库的审慎复核,持续监督基金投资风格的稳定性,对主题型产品显著偏离约定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情形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新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迈出“可视化”关键一步。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步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帮助投资者直观判断基金是否真正“跑赢目标”。同时,新规还规范了基金合同、定期报告中关于业绩比较基准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升了投资过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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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10227.html发布于 2026-01-23 19: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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