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上海调整房产税政策,首套房免征房产税

访客 2025-09-19 17:51:12 38494 抢沙发
上海市对房产税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宣布对首套房免征收房产税,这一举措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减轻市民的购房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此次调整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对于潜在购房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过渡。

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4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一)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9月16日

关于《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哪些?

1. 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

2.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二、享受税收减免的住房和面积如何计算?

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购房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不满3年,如何享受税收减免?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新购的家庭第一套住房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新购的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部分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四、符合条件的已购应税住房的纳税人如何申请个人住房房产税减免?

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五、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从何时开始?

由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因此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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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1478.html发布于 2025-09-19 17: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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