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高铁上陌生男子猥亵小女孩,行为恶劣或面临治安处罚视频引热议标题,男子高铁上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面临治安处罚风险

访客 2025-10-07 16:14:00 25860 抢沙发
近日,一段“高铁上陌生男子对小女孩又亲又摸”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律师指出,该男子的行为符合猥亵特征,可能面临十至十五日的治安处罚,这一事件提醒社会各界,特别是公共场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近日,一段“高铁上陌生男子对小女孩又亲又摸,孩子家长大怒质问”的视频引发热议。网传视频显示,在一节高铁车厢里,一女子正大声质问“你为什么亲一下她的脸?亲一下她的脸也不行,我们不认识你。怎么没关系,我很有关系,我不原谅,她是你的小孩吗?她可爱你也不能有这种行为。”其间,有疑似被质问的男子回复说“她可爱”,“这么小的孩子没关系”“我们那边可以”“那怎么办”。

高铁上陌生男子猥亵小女孩,行为恶劣或面临治安处罚视频引热议标题,男子高铁上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面临治安处罚风险

▲相关视频截图

据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报道,有现场乘客称,涉事女孩应该是幼儿园到一年级左右(年龄),妈妈的位置和女儿的位置不在一起,“周围的其他人可能以为他们(男子与女孩)是亲戚,或者是父女那样子。然后那个妈妈发现之后,就去维护她的女儿,周围列车上的那些人就去帮那个妈妈证实,说亲眼看到那个男的对她女儿又亲又抱的那些。”该乘客称,涉事男子应该有30多岁,“应该是报警了,高铁上的工作人员把他带走了。”

因未知事情发生的具体时间与车次,红星新闻暂未查到涉事男子的最后处理情况,但据相关视频显示,在女子质问时有高铁工作人员在场,且最后女子曾表示会交给公安处理。那么,针对该起事件,涉事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猥亵?高铁运营方又是否存在座位分配不合理等过错,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据目前已知信息来看,男子有对女孩又亲又抱等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社交范围,符合猥亵的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不论对象是小女孩还是小男孩,都可构成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赵良善表示,涉事男子在视频中辩解“我们那边可以”的家乡习俗并不具有法律抗辩效力,因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另外,赵良善还指出,若涉事男子存在多次实施该行为或造成儿童轻微伤等情节,可升级为猥亵儿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猥亵儿童,具有多次实施猥亵行为、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从而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行为犯罪,即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即可构成,但需达到‘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才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谭敏涛进一步谈到,在本次事件中,若如目击者所述,男子“又亲又摸女孩”,属于“多次”实施,是认定“情节恶劣”的重要因素。且若其行为导致女孩身体出现轻微伤,属于“造成儿童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同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若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存在上述或其他恶劣情节,事件可能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以猥亵儿童罪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高铁运营方是否在本事件中存在过错,谭敏涛表示,高铁座位分配属于运营管理的正常范畴,未买到连座票本身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不能因座位分配问题而直接认定运营方存在过错。“另对家长而言,家长因座位分离导致的‘监护疏忽’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谭敏涛告诉记者,监护职责的履行方式多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家长与孩子短暂分离是常见情况,不能因此苛责家长,毕竟家长也无法预见陌生男子会实施不当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编辑 杨珒

审核 何先菊

责任编辑:李天宇_NB17996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2655.html发布于 2025-10-07 16:14:00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NBD财经网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阅读
分享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25860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