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26年的谋杀案被告人获刑12年并上诉,判决书揭示两大争议点
关于涉嫌杀害前夫潜逃26年的案件,一审宣判结果出炉,被告人被判刑12年,但其已提起上诉,判决书揭示了该案的两大争议点,此案中,被告人因涉及谋杀前夫并潜逃多年而备受关注,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刑12年,对于判决结果,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判决书中同时指出,此案存在两大争议点,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此案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争议,需要进一步的审理和判断。
1998年4月,湖北赤壁一男子在出租屋内死亡,其前妻龚某珍成为警方重点怀疑对象。案发后龚某珍潜逃至多地,于2024年8月在福建省罗源县被抓获。今年7月底,龚某珍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开庭审理。
11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龚某珍亲属处获悉,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龚某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女儿经济损失44932元。
判决书显示,龚某珍的辩护人表示,案发时,龚某珍砍伤死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合专家意见,死者系服毒自杀。但上述两项辩护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龚某珍落网 资料图 图据“赤壁公安”
龚某珍的亲属介绍,案件宣判后,他们已提起上诉。
“正当防卫”争议:
案发时是否具有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珍犯故意杀人罪,于2025年6月3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1997年5月,被告人龚某珍与被害人朱某某因感情不和提交离婚登记申请。1998年3月8日,龚某珍从朱某某家搬出在外租住。同年3月24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后朱某某亦时常居住于龚某珍租住处。同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在租住处因龚某珍与他人有两性关系与龚某珍发生争吵、厮打,龚某珍持菜刀对朱某某头部进行挥砍,并追砍朱某某多个部位共计16刀,后未对朱某某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当日早上6时许,锁上房门、逃离现场。经鉴定,朱某某系锐器多次砍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珍持刀多次砍击他人,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龚某珍对自己持菜刀砍击被害人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并无杀人故意。龚某珍的辩护人表示,案发前,死者对龚某珍的不法侵害行为长期持续存在;案发时,龚某珍砍伤死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查明,龚某珍租房居住期间,朱某某欲挽回感情仍时常到龚某珍租住处与其同居。同年4月初,朱某某得知龚某珍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后情绪激动,多次与龚某珍发生争吵,到龚某珍打工的单位吵闹,用手掐龚某珍脖颈并拿厨房菜刀扬言要报复龚某珍及其家人,后被龚某珍同事劝止。
1998年4月23日晚,朱某某找到龚某珍租住处,龚某珍见朱某某情绪不好遂给其做晚饭并进行安抚,期间,怕朱某某闹事将租住屋内菜刀藏匿于床头枕下。次日凌晨近2时许,朱某某因龚某珍与他人有两性关系一事再次与龚某珍发生争吵、厮打,朱某某在床上用手掐住龚某珍脖子,龚某珍随即从枕头下掏出菜刀对朱某某头部不停挥砍,朱某某逃下床持椅子反抗,龚某珍继续追砍朱某某头面部、双上肢等部位多刀,直至朱某某喊停才罢手。
龚某珍的辩护人表示,死者掐住龚某珍的脖子致其无法呼吸,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紧迫性;龚某珍主观上出于防卫目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强度相适应。
法院判决认为,龚某珍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首先,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冷静而引发厮打,案发时朱某某对龚某珍并不存在现实紧迫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次,龚某珍被朱某某掐住脖子时本可以通过大声呼救寻求左邻右舍的救助避免本案的发生,但其却持菜刀砍击朱某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龚某珍在可以适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死因争议:
被砍击致死还是服毒自杀?
龚某珍的辩护人还表示,被告人龚某珍无罪。死者系服毒自杀,龚某珍对死者无法定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龚某珍停止追砍后,未对朱某某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朱某某浑身是血躺在床上休息。龚某珍自述起意自杀,从租房内找出之前购买的老鼠药化开后又反悔,将装有老鼠药的杯子放置于床头茶几上。朱某某喝了杯中含有“毒鼠强”的水后中毒呕吐,后躺在床上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锐器多次砍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在送检的死者朱某某的胃及内容物、呕吐物、现场上提取的灰色有花塑料杯及标有“闻到死”字样的瓶子中均检出“毒鼠强”。
经查,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在茶几上提取沾有血迹的信纸,写有“我深深爱着龚某珍我不愿存在人间,爱人我真的爱你,永别了!朱某某”(无落款时间);经鉴定,该信纸上的字迹是否为朱某某所写暂不做结论。
庭审时,龚某珍的辩护人提交刘良(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工作室专家分析意见书并申请刘良出庭,专家辅助人刘良出庭发表以下意见:朱某某损伤所致失血不足以造成当场死亡;朱某某符合因毒鼠强急性中毒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其锐器多次砍击伤所致失血在死亡中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法院判决认为,结合尸检创口数量多(其中头皮裂创深达颅骨)、现场血迹分布范围广,床褥及地面出血量大以及饮酒状态下全身血管扩张加剧出血等情况,综合分析意见为死者朱某某出血情况可以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良分析意见“朱某某损伤所致失血不足以造成当场死亡”的结论与在案证据不符。此外,对于现场提取的有“朱某某”签名的字条,一是无法确定是被害人朱某某所写,二是无法确定是何时所写。现有证据认定朱某某是服毒自杀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上诉:
“他掐住我的脖子使我无法呼吸”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龚某珍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菜刀行凶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因婚姻家庭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死亡原因是锐器多次砍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考虑被害人生前有“毒鼠强”中毒的因素介入,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龚某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女儿经济损失44932元。
11月13日,龚某珍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件宣判后,龚某珍不服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龚某珍在上诉状中表示,“当朱某某掐住我的脖子使我无法呼吸时,我感到我马上就要窒息死亡了,如果这还不是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那什么情况才算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人被掐住脖子都不能呼吸了,怎么还能大声呼救?”
龚某珍还表示,“在我到案前,我还以为是我砍死了朱某某,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我认为不是我直接砍死了他。首先,专家意见证明朱某某是‘毒鼠强’中毒死亡。到案后,我才知道朱某某在现场留了遗书。案发当晚现场只有我和朱某某二人,笔迹鉴定排除了我伪造朱某某遗书的可能,说明遗书是朱某某自己写的。朱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异常,遗书内容说明他是自己寻死,自己放弃了呼救。”
龚某珍上诉称,希望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此前报道:女子涉嫌杀害前夫潜逃26年:在外省结婚生子,落网前是村委会会计丨红星调查】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5188.html发布于 2025-11-13 16: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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