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湖南祁阳市公证处原负责人因截留私分公证费被吊销执业证书,涉案金额达43万余元

访客 2026-01-03 16:40:31 69693 抢沙发
湖南祁阳市公证处原负责人因多次伙同他人截留私分公证费达43万余元,被吊销执业证书,这一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和公众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事件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日,湖南省司法厅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湖南永州祁阳市公证处原负责人、公证员王曦因多次伙同他人截留私分公证费,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此前,王曦已被开除党籍并撤职。

湘司罚决〔202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王曦因涉嫌侵占公证费,永州市司法局书面建议湖南省司法厅对其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司法厅对当事人王曦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湖南祁阳市公证处原负责人因截留私分公证费被吊销执业证书,涉案金额达43万余元

▲湘司罚决〔202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截图

经查明,2015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湖南省祁阳市公证处原负责人、公证员王曦伙同他人在三个不同时期采取出具“大头小尾”发票或不开发票的方式截留私分公证费,累计43.43万元,王曦个人实得总计14.11775万元。

另查明,王曦在祁阳市纪委组织审查调查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24年8月30日,祁阳市纪委对王曦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同日,祁阳市监委对王曦作出撤职处分决定,由二级主任科员降为二级科员。

湖南省司法厅认为,王曦作为祁阳市公证处负责人,不仅未履行管理职责,反而利用公证机构财务管理漏洞,多次伙同他人截留私分公证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侵占公证费数额大,严重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虽退缴违法所得,但严重损害公证行业形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吊销当事人王曦的公证员执业证书。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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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8887.html发布于 2026-01-03 16: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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