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生前向第三者转账133笔累计43万余元,妻子整理遗物发现追回

近日,湖南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婚内出轨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丈夫去世后,妻子发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向第三者共转账133笔43万元。妻子认为,丈夫的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法院判决支持。
据常宁法院通报,原告梁某与谭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8月,谭某因患肺癌经医治无效去世。梁某在处理丈夫谭某的遗物时,意外发现谭某生前微信中的“秘密”——自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谭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刘某转账付款133笔,累计金额434396.56元。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谭某与刘某长期以“老公”“老婆”相称,言语暧昧。
梁某认为,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刘某诉至常宁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全额返还财产。
常宁法院查明,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谭某在与原告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被告刘某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向其转款133笔,共计金额434396.56元。转款行为发生在谭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鉴于这些转款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原告同意和事后追认,属无权处分,同时又系基于谭某与刘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发生的,有悖公序良俗,故上述转款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刘某在与谭某交往期间亦向其转款17笔,共计金额1817.8元,可以抵减,因此被告刘某应返还原告梁某财产的数额为432578.76元。
常宁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擅自处分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要求赔偿或主张分割财产时予以补偿。
常宁法院还表示,以婚外赠与“维系”的感情不过是镜花水月,既触碰法律红线,更背离公序良俗。当司法审判与道德否定形成合力,所谓的“深情厚意”终将成为一场双输困局:情感破碎时,法律不会为越界者遮风挡雨;财物尽失后,舆论更不会为背德者摇旗呐喊。须知,任何以践踏婚姻契约换取的“幸福”,终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