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古铜币获拘役三个月,罚金千元
一名男子因盗窃价值仅15元的古铜币被判处拘役3个月,同时被罚款1千元,这一事件提醒人们,即使是价值不高的物品,也不应随意窃取,法律对于盗窃行为是严厉打击的,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应尊重他人的财产权,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2024年11月,男子姜某玉撬窗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得古铜币一枚,后进入隔壁一户人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古铜币价值15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姜某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2024年11月上旬的一天,姜某玉到舒城县山七镇双桂村陆某红住处,撬窗进入陆某红家中,窃得古铜币一枚,后通过陆某红家二楼连廊的隔门进入隔壁胡某霞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古铜币价值15元。2024年12月18日,姜某玉在其住处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2025年6月10日,姜某玉赔偿陆某红家防盗窗损坏更换费用340元。另查明,姜某玉已经退还陆某红古铜币一枚。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姜某玉此前也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姜某玉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4月1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玉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玉到案后退还赃物并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玉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编辑 许媛
审核 高升祥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3748.html发布于 2025-10-23 16: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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