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年在所遭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
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在未管所遭受殴打不幸身亡,近日一审宣判,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凸显出监管场所安全问题的紧迫性,法院将对此事件进行严厉惩处,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青少年权益保护,加强监管场所的安全管理,以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湖北16岁少年张阳(化名)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期间,遭同监区另外3名服刑人员多次殴打身亡。近日,3名殴打张阳的服刑人员因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获刑,其中,监室长阮某一审合并前罪余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1月3日,据张阳的亲属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阮某的另外两名同案犯夏某某、杨某某合并前罪余刑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六年。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三名被告人宣读了判决书。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阳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某、夏某某、杨某某及被害人张阳均为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服刑人员。2024年7月19日至22日,阮某担任未管所二管区一警区罪犯监督岗值班长、罪犯监督岗、二监室监室长期间,指使并伙同二监室学习组长、罪犯监督岗被告人夏某某、老组员杨某某,以培训管理新入管区服刑人员为名,并借内务卫生不好、队列动作不好、不配合管理为由,反复多次对被害人张阳殴打、体罚,并限制其饮水和如厕次数,致张阳于2024年7月22日18时晕倒,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阳系因闭合性胸部损伤(心脏挫伤、肺挫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同时,2024年7月19日至22日期间,阮某还指使夏某某、杨某某以培训管理新入管区服刑人员为名,借故殴打欺凌、体罚同监区另外10名服刑人员,严重破坏监管秩序。
经查,在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共同犯罪中,阮某系指使者,且直接参与殴打张阳,其殴打张阳的次数和部位不影响地位作用的认定;而夏某某、杨某某虽受被告人阮某的指使,但多次殴打被害人张阳,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人,不属于从犯。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阮某的作用相对大于夏某某,夏某某作用相对大于杨某某。阮某、夏某某、杨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三人在服刑期间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对多名服刑人员殴打、欺凌、体罚,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审法院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阮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932元。
目前,三名被告尚未明确是否上诉。
本 期资深 编 辑 周玉华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4423.html发布于 2025-11-03 16: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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