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宴饮酒猝死,家属索赔141万,新郎及同饮者涉诉,一审判定结果揭晓
男子参加婚宴饮酒后回家猝死,家属起诉新郎及同桌饮酒者索赔141万,案件经过审理,一审判定责任归属,该事件涉及饮酒过量导致的健康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事进行判决,同时提醒人们注意饮酒安全,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去年7月,拓某受邀参加曹某的婚宴夜场,席间与他人共同饮用白酒。之后,众人又去吃烧烤,拓某再次饮用啤酒,回家后不幸猝死。事发后,拓某家属将婚宴主人曹某及一同饮酒的王某、石某诉至法院,索赔141万余元。此前,王某、石某已投保“安心酒保”保险。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曹某担责1%、石某担责5%、王某担责3%,判决曹某赔偿1.39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石某和王某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赔偿11万余元。
▲图据IC photo
男子参加婚宴饮酒回家后猝死
家属起诉索赔141万余元
法院认定:2024年7月6日晚,拓某、石某受邀参加曹某婚宴夜场。其间拓某、石某和其他人被安排在同一桌,一桌人相互提议喝白酒。夜场结束后,拓某与石某同行,拓某电话联系王某到万通小区附近吃烧烤,王某点了6瓶啤酒,拓某少量饮用啤酒后先行回家。2024年7月7日,拓某在家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2023年8月24日,拓某职业健康检查表显示,其无心脏历史疾病及心脏基础病症。
王某向紫金某公司投保“安心酒保(个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石某向紫金某公司投保“安心酒保(个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
上述保险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多人聚餐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因被保险人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除外。多人聚餐过程定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与聚餐,包含被保险人离开聚餐回家过程期间。
2025年4月,拓某家属将曹某、王某、石某、紫金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某、石某、王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141万余元;判令紫金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郎及同饮者担责
新郎及保险公司共赔12万余元
法院认为,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且本案中并没有强行敬酒、劝酒、罚酒等情形,拓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曹某作为婚宴夜场活动的邀请人、组织者,应当负有一定的保障受邀宾客安全的义务,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曹某作为新郎邀请拓某是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其并没有强行敬酒、劝酒,但是作为邀请人应适当提醒、劝阻,法院酌情认定曹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1%的赔偿责任。
石某作为两场酒局共饮人,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可以对饮酒者进行善意提醒,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是当饮酒人出现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就与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予以提醒、劝阻,虽其无强行敬酒、劝酒行为,但其在明知拓某酒量,并在婚宴夜场时喝了4杯半白酒的前提下,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及时劝阻其继续饮酒,仍前往烧烤摊继续喝啤酒,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石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
王某未参与婚宴夜场,系被拓某主动联系喝啤酒,其与拓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在明知拓某酒量,并且已经喝了较多白酒的前提下,未进行劝阻继续喝啤酒,存在一定过错,但鉴于王某无强行敬酒、劝酒行为,且二人在一起时拓某只喝了不到一瓶啤酒就回家的情形,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3%的赔偿责任。
紫金某公司作为石某、王某投保“安心酒保(个人责任保险)”保险人,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应对石某、王某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紫金某公司应承担石某5%、王某3%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
对于具体损失赔偿金额,法院认定费用合计1391061.3元。法院判决,曹某给付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910.6元(1391061.3元×1%);紫金某公司给付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1284.9元(69553.1元+41731.8元)。
综上,紫金某公司应在石某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承担69553.1元(1391061.3元×5%),在王某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承担41731.8元(1391061.3元×3%)。其余损失由拓某自行承担。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潘莉 审核 官莉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5509.html发布于 2025-11-17 16: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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