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撞死野猪修车费超两万元,车主全责,交警认定野猪非交通参与者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特斯拉与突闯国道的野猪之间,造成野猪死亡,特斯拉修车费用超过2万元,经交警认定,车主全责,值得注意的是,野猪并不属于交通参与者,事故详情有待进一步调查。
“我发现有野猪横穿马路,立刻就踩了刹车,可根本来不及,还是撞上去了。”近日,杨先生驾车意外撞上闯入国道的野猪,其特斯拉汽车前部受损,修车费用超2万元。但因被判定负全责,这笔费用只能由他自行承担。
杨先生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称,野猪闯入事发突然,车辆无法及时躲避,且自己并未超速或存在其他不当驾车行为,因此认为自己不该被判定全责。
而辖区交警队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因野猪不属于交通参与者,遂以单方事故判处,“撞野生动物或者是流浪狗一般都是全责。”
图为被撞的野猪
撞死野猪车主被判全责,交警:操作不当
杨先生向记者回忆,11月2日晚7点半左右,他载着5岁的女儿,驾车从安徽六安市舒城县去往合肥。车辆行至舒城县万佛湖附近国道时,突然有三头野猪横穿马路。尽管他发现时立刻踩下刹车,但因躲避不及,车辆仍撞上其中最大的一头野猪,并致其当场死亡。
杨先生的车辆撞野猪后受损
撞到野猪后,杨先生迅速报警。他提供的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事故发生于11月2日19时35分许,杨先生驾车行驶在舒城县干汊河镇G34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87KM+500M处时,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车辆撞到横过马路的野猪后造成汽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访者供图
《认定书》表明,杨先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认定杨先生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据杨先生透露,事故发生后,被撞身亡的野猪已被相关部门拖走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杨先生汽车的前保险杠、车灯等多处受损。按照4S店定损,车辆维修费约需23000元。但因被判定承担全责,这笔费用只能他自行承担。
车主称“事发突然难以避免”,当时未超速
杨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并不认可《认定书》中对其作出承担全责的判定。他认为自己当时既没有超速,也并非故意撞野猪,而是因事发突然躲避不及,是一场“无法避免的意外”,所以自己不该承担全责。
“那时天已经黑了,路上也没有路灯,很难发现有野猪突然闯入。”杨先生表示,直到回看行车记录仪,他才发现当时有一头大野猪和两头小野猪先后闯入国道。当他发现时,车辆距离野猪已不足十米,即便紧急刹车也为时已晚。
根据杨先生提供的事发时的视频,记者注意到,其行驶过程中前方并无车辆,而从野猪出现在视频画面到车辆撞上野猪,前后时长不到5秒钟。
据杨先生回忆,该路段限速为80km/h,彼时他驾车行驶在慢车道上,平均车速在60km/h-80km/h之间,并未超速。且在撞到野猪后,行车记录仪显示,杨先生迅速将车驶入应急车道停下。他还说,自己也按规定在车辆后方放上了三角警示牌。
眼下,杨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已接受这份责任认定,并已联系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维修费用。
对于杨先生的说法,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此次事故中接警的舒城县万佛湖镇派出所,一名接线人员表示,该路段此前也未发生过类似事故,至于判定全责的合理性,该人员表示不便透露。
另据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报道,辖区交警队工作人员解释说,因野猪不属于交通参与者,遂以单方事故判处。“撞野生动物或者是流浪狗一般都是全责。因为它是动物,你找它责任怎么找呢,这个逻辑上也行不通啊,开车的时候应该注意四周观察。”
驾车撞到动物,责任如何判定?律师解读
针对杨先生的遭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向记者分析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有义务确保安全驾驶。如交警认定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等不当情况,导致未能及时避让野猪,则判定其全责具有一定合理性。
赵良善同时补充称,如果司机能证明自己严格按交规正常驾驶,野猪是突然蹿出,的确来不及避让,则是否该判定为全责有待商榷。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建表示,野猪意外闯入并非道路通行中可预判的常规风险,司机即便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也难以瞬间完成有效避让。因此,付建认为,在责任划分上,相关部门不应仅以操作不当判定司机全责。
付建同时表示,如果驾车撞上有饲养人的动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家养动物的管理责任归属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动物因主人看管不善引发事故,则主人存在主要过错。司机若已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仅因避让不及撞损动物,则大概率无需担责。
不过,付建也提醒,如果司机有超速、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过错,司机也需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若车辆撞上的是野生保护动物,责任认定和后果是否会有所不同?就此,赵良善指出,如果司机正常驾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躲闪不及致国家保护动物受伤或死亡,则一般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若司机有超速、酒驾等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则需承担如民事赔偿等责任,赔偿相关生态损失。若司机故意撞击国家保护动物,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车辆撞野猪有先例,车主呼吁增设警示牌
针对野猪闯入高速公路与车辆相撞的事故,记者梳理发现,全国法院已作出不少判决。
例如,在2018年9月,司机俞某驾驶麻某的汽车沿珲乌高速行驶,意外与野猪相撞致车辆损坏。麻某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车辆各项损失共计190723元。
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系封闭式收费公路,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通过车辆负有保障安全义务,故对涉案车辆损失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只判决被告赔偿4700元。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对于车辆损失,判决被告给付麻某112376元。
发生于2018年10月的另一起案件中,司机孙某驾车在沈吉高速行驶时,撞上一只野猪后发生车祸,并造成其车上的父亲死亡。孙某将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沈抚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孙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方面,有媒体报道指出,对于城市快速路以及非封闭普通道路,机动车未违规但与野猪相撞,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困难。
例如,去年11月发生在南京玄武大道的一起汽车与野猪相撞的事故中,车主自认没有违反交规,但因找不到责任方无奈接受单方全责。车主称:“他(交警)说可以先不给我开全责,看我有没有方法找责任方。如果找不到,只能来大队开单方全责。”此后,该车主接到路政部门回复,对方承认事发路段由其维护,如果车辆因坑洞等受损可由他们赔偿,但野猪不是他们所有。
杨先生则在采访中告诉记者,他希望相关部门在涉事路段设置警示牌,提醒车辆注意动物闯入。同时加强路段监管,避免动物再次闯入国道。上述万佛湖镇派出所接线人员也表示,会就该呼吁向上级反映。
针对动物闯入高速路的情况,赵良善也认为,道路管理部门确有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对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路段,应增设路牌警示,提醒司机注意避让,并采取措施防止动物进入道路,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责任编辑:戴丽丽_NN499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4591.html发布于 2025-11-05 16: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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