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通报三例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四川通报三例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揭示了某些人无视环保法规,擅自处置危险废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提醒社会各界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这些案例也展示了执法部门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零容忍态度,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摘要字数控制在100-200字以内。
10月2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三例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乐山市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5年6月8日下午,乐山市峨眉生态环境局接到峨山街道网格员反映,在隆汉高速峨眉山出口附近,有车辆正在倾倒带有刺激性气味的固体废物。经查,乐山市峨眉山市徐某等人将省内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产生的约300吨固体废物通过货车运输至峨眉山市峨山街道一荒地上倾倒,共形成6个堆体。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上述倾倒的固体废物中,有5个堆体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为270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
广元市万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5年6月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昭化区元坝镇元柳工业园空地内堆存有大量固体废物。经查,2025年5月,广元市旺苍县万某在运输危险废物处置产生的尾渣途中,擅自将上述尾渣堆放于旺苍县新生村四组堆场。其后,万某与南充市蓬安县费某合谋,于2025年5月29日、6月3日,分两批次将919.8吨尾渣倾倒至昭化区元坝镇元柳工业园空地,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三:
南充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5年6月3日,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会同南部县滨江街道办现场检查时发现,南部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在收购、处置铝灰,现场堆有成品铝锭约1300余块、铝灰1200余吨。该公司使用的铝灰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321-026-48,涉嫌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红星新闻记者 吕佳羽 摄影报道
编辑 成序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nbdnews.com/post/3589.html发布于 2025-10-21 16: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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